原告钟**与被告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詹**偿还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詹**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钟**与詹**系朋友关系,詹**因经济需要于2021年3月18日向钟**借款300,000元,并口头承诺短时间内偿还,钟**当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詹**账户转账3笔,分别为10,000元、140,000元、150,000元,合计300,000元。事后詹**仅偿还钟**100,000元,尚欠200,000元经钟**要求,其于2022年7月8日出具欠条交由钟**收执。然...(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