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100元/天*79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500元(8500元/月*15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757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6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合计173496元;2、上述损失由被告永安财产*************在保险范围内先予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西安市长******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2021年4月20日7时12分,高**骑电动二轮车沿县道105(西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道105(西户路)沣惠渠斜桥摔倒时,适逢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的大型普通客车沿县道105(西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高**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上述...(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