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慕**、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周**未收取慕**的案涉款项,广东亚美公司确有真实的“车智汇”等业务,薛**为了获取亚美公司的董事资格,慕**自愿将其钱款支付给薛**,本案是慕**与薛**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一审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不予审理显属不当。本案如果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