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大恒******与被告杜**、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大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大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农机欠款48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欠款利息2898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索款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以赊购的形式购买激光平地机一台,该农机销售款金额为483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款。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
被告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