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富宏******(以下简称富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二运******(以下简称二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廖**,被上诉人二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二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二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货款应是富宏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在5日内向二运公司支付,且不应受6个月资金结算期的限制。1.签订在后的《供货合同》已对《轮胎销售合作协议》的重要条款进行了变更,本案交易应当以《供货合同》作为履行依据。《轮胎销售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每次《供货合同》的资金结算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的约定存在争议,故...(本文书还有2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