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8月22日、9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后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0.6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423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423元,扣减281.2元)。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