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以下简称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支付韩**1985年1月至1986年2月的工资60208元。事实和理由:高崖口中学由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接管,权利、义务由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承担,故应支付韩**工资。韩**于2021年10月22日再次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请昌平教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一审法院对此书面申请未予调查显属不当。
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韩**的上诉主体错误。
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支付1985年1月至1986年2月的...(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