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常住人口身份核查证明一份、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委会村部外部截图二份、南邵村两委组织成员公示板(含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照片)截图二份、赵**(赵**祖父)身份证截图一份、南邵村委会会议室内(赵**、李**、赵**、法院工作人员)截图二份、调查笔录一份、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六页,证实2021年7月16日,在赵**祖父赵**、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李**在场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核实了赵**身份信息,向其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询问了本案基本情况,赵**认可原告起诉的债务存在。法院工作人员将原、被告双方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发给被告后,被告对其与原告货款数额,没有异议。
原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虽然赵**在与原告因订购球鞋进行交易以及原告给赵*...(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