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11.9元、利息571.07元、逾期利息4297.7元(暂算至2024年7月4日,从2024年7月5日起以本金18311.9元为基数,以年利*14.7996%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1日白*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期限等以《个人借款合同(借据)》为准。2022年2月12日被告白*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3年2月12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2000元,利*为固定年利*14.04%,逾期利*14.799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