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赵**、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胡**,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赵**、廖**支付原告店铺转让费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7月15日将店铺转让给二被告,二被告并于2023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转让费欠条,二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转让费90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8月1日前付清,如果超出期限未还款,违约金每日按1%计算支付给原告。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
赵**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店铺转让合同关系,对于原告主...(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