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华**********(以下简称“华泰房产公司”)、奇台县华*********(以下简称“华泰物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华泰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泰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未约定顶账房的具体位置和交房期限,被上诉人就可以长期占有上诉人房产而不用承担责任的观点有误。2009年秋季,双方就协商确定了案涉房屋为顶账房,2014年被上诉人同意交房,但要按照每平米23,000元的价格顶账,后经法院调解,交付给上诉人的房屋也是案涉房屋,可见双方对案涉房屋系顶账房的事实并无争议。上诉人在2009年就履行完承揽义务,被上诉人也应同时履行交房义务,而被上诉人怠于履行交...(本文书还有4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