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河南省祁*****(以下简称“祁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祁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实欠数额计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至祁湾公司因该保证金实际停止收取他人利息之日止,暂计两年,已支付利息10万元予以扣减,下余9.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祁湾公司承建的位于开封市新区杏花营农场的富士康开封实训基地二期建设项目的c、d区,因多种原因,无法全面施工,故于2013年3月13日与原告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其承接的上述工程的部分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条件是原告现行交纳40万元保证金,2013年3月,原告将40万元保证金转账支付给被告祁湾公司,被告祁湾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后约定的工程项目至今未能开工,被告已无法将涉案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为此,原告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及利息,但被告祁湾公司仅分别于2014年1月、2014年7月退还给原告5万元利息后。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祁湾公司辩称,一、祁湾公司“代收代交”范**保证金的背景,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皇公司”)在开封建设...(本文书还有5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