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黄**与被告谭**、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原告刘**和原告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匡**、被告中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刘**、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共计1238855元,被告中国xx***************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直接向俩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4日17时1分许,被告谭**驾驶湘d0××**小型普通客车沿耒阳市神农路由北往南行驶,经过耒阳市××路××路××入口处,压倒蹲在道路**耍的小孩罗*辰、刘*,造成罗*辰受伤,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