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4日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接110涉酒警情后派警力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某大街附近,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酒后受伤的被告人张**带至某医院急诊救治,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张**拒不配合民警的执法工作,辱骂民警及医护人员,推搡并踢踹民警。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1年9月4日晚上,他和朋友在阜成门附近的一个餐馆聚餐饮酒,他大概喝了半斤多高度白酒,散场后就忘记去了哪里干了什么,当他清醒时已经是9月5日凌晨,他在一个医院的急诊大厅里,他能回忆起他有大喊大叫,其他想不起来了,后来他被民警带到二龙路派出所醒酒。对于是否对民警做出过违法行为记不清了,如果他对民警有谩骂、推搡、踢踹行为,他感到非常后悔,愿意向民警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通过观看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认可案发当日有辱骂、推搡、踢踹民警等行为。案发当日单位领导来二龙路派出所接他,离开时派出所民警告知他事情尚未结束,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随叫随到。离开后的一个多月期间,民警联系过他单位的领导,单位领导多次找他谈话,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2.证人井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值班副所长。2021年9月4...(本文书还有5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