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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甘**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甘09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5
  •  
  • 【案例概要】

    原告樊**与被告甘**(以下简称甘肃七建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李**,被告甘肃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甘肃七建公司赔偿原告樊**如下损失:1.医疗费9139.37元;2.误工费26456.8元;3.护理费13228.4元;4.营养费1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6.残疾赔偿金71699元;7.交通费70元;8.鉴定费3500元。以上共计125993.57元;二、依法判令甘肃七建公司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9日凌晨4、5点左右,原告骑电动三轮车途经西关路与霞飞路十字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被告道路挖掘施工后堆放倾倒的土堆、碎石等物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致原告摔倒在施工作业区受伤,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原告住院治疗7天后,于2024年8月16日出院。2024年12月11日,原告的伤情经甘肃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十字交叉路口施工时,未设置警示醒目标志,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住院,被告存在过错,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甘肃七建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均不清楚,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被告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本文书还有62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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