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另查,2019年4月25日,西宁市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宁市信*************。
庭审中,绿草地公司、大墩岭公司、敬**要求对信保公司诉求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核减。
以上事实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转账凭证、银行回单、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绿草地公司与信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大墩岭公司、绿草地公司与信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大墩岭公司、绿草地公司与信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绿草地公司在借款期内未按约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信保公司主张绿草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因2019年1月11日出借当天绿草地公司偿还180000元,并注明资金占用费,预先扣除利息,按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出借数额2820000元为本金。双方对于还款顺序未作...(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