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称,曾**与曾**系兄妹关系,曾**系小脑萎缩致智力残疾10年。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曾**请求:1.申请宣告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指定曾**为曾**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曾**的代理人曾某某丙称,不同意曾**作为曾**的监护人,其要求作为曾**的监护人;曾**他们想让其和曾**把房子拿去抵押,就把他们关起来,曾某某丙是联系了其朋友才跑出来。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6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旭鉴[2024]精鉴字第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曾**明确评定为‘智力残疾叁级’,其认知功能、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均部分受损,目前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曾**、曾某某丙均陈述曾**的...(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