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56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474.5元(2023年4月26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26日)剩余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公布的lpr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燃气管道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进行天然气管道设计及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56000元。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履行设计安装义务。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预...(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