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与被告邓**、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被告马**及被告邓**、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退还投资欠款70万元及分红款20万元。诉讼中,原告增加保全保险费1512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08年1月2日结婚,2017年1月13日离婚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共同经营雪花啤酒总经销业务至今。
2014年3月31日,原告和马**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由两人各出资70万元,原告向银行贷款50万元,合伙总投资共190万元,用于合伙经营雪花啤酒垫江区域代理总经销项目。双方还在当天,签订了《关于合伙经营的补充协议》,约定合伙总投资190万元交由马**独立经营,...(本文书还有3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