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天丰********与成都国富********、四川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3563.95元及利息、案件一审诉讼费8095元、二审诉讼费3000元、公告费12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银行存款4753元,收取执行...(本文书还有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