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关于被上诉人不能经营的原因认定错误。一审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被上诉人租赁涉案土地用于餐饮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应承担损害偿还责任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被上诉人在租赁前看过金拓公司和子房街道办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于合同内容明知,但由于被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违法搭建,影响市容市貌,而被子房街道办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同时子房街道办也证明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搭建,不符合出具产权证明条件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是被上诉人的义务。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新建建筑物,如果被上诉人不进行违法搭建,则子房街道办还会将涉案土地续租给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违法搭建导致上诉人无法续租,给上诉人造成一定的经营损失。二、一审对于被上诉人损失11...(本文书还有4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