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登记在陈**名下位于西昌市××镇××路××幢××单元××楼××号(房屋所有权证:西昌市房权证监证字第0×**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经人介绍认识,两个都是铁路职工,只是不同部门。原告与被告1经友好协商,将被告1夫妻俩(配偶:夏翠花已去世)在西昌市××镇××路××幢××单元××楼××号,登记在被告1名下的房产一套出售给原告,约定房屋价款为5万,家具1.8万共计6.8万元。双方于2010年7月19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于当日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证处做了(2010)××证字第××号《公证书》...(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