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案涉车辆确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各项赔偿范围中,医疗费金额予以认可;误工费应当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690元计算;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电动车维修费和鉴定费予以认可,对于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赔付;综上,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由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22年9月5日9时50分许,被告黄**驾驶号牌为沪dxxx**小型客车在上海市嘉定区xx大街xx路北250米处,因操作不当,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所驾车辆在...(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