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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炜浩**********、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宁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宁夏炜浩**********因与被上诉人裴*、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炜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宁夏炜浩**********的其他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裴*与张**共同返还宁夏炜浩**********煤款491123.52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裴*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提供裴*银行账户收取宁夏炜浩**********煤款前,既没有告知宁夏炜浩**********其与裴*已经离婚的事实,也没有告知宁夏炜浩**********其借用裴*的银行账户。张**曾在宁夏炜浩**********的煤场工作过,宁夏炜浩**********的财务人员与张**及裴*比较熟悉,宁夏炜浩**********之所以将煤款转入裴*的银行账户,是信赖...(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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