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曹**(下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违约金等共计12949.65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9日),并自2023年8月10日起以代偿款11527.27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0日,被告因个人消费需要资金向原告投保了被保险人为农业银行新余渝水支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约定贷款金额为43000元、保险费为14363.64元,申请期数为36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保险金额为46394.95元,赔偿等待期为...(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