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义乌市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444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线上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4月7日,原告经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协商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价款为35800元,合同备注事项中手写载明“车况已告知乙方,无火烧、无水泡,无重大事故,发动机、变速箱、底盘质保三个月”。上述合同加盖被告公章后由被告...(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