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金*******与被告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汽车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汽车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满**偿还贷款本金134609.98元,利息15989.53元,罚息31017.9元,复利4619.88元,共计人民币186237.29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17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4月2日),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本文书还有1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