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建良与被告林**、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毕建良于2022年11月6日因病亡故,宋**、毕*于2023年1月9日申请以毕建良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宋**、毕*代替毕建良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被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4.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生活经营需要于2010年10月29日购买海参苗,向毕建良借款4.2万元;于2011年12月21日向毕建良借款7.6万元;同日,被告因前期借款产生的利息而给毕建良出具借款2.9万元的借据。以上借款合计14.7万元。2016年4月20日,被告通过农行汇款方式偿还毕建良5000元,尚欠借款14.2万元至今未付。2022年11月6日,毕建良因病去世,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请求支持...(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