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林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蜀*********。
(以下简称“蜀旺公司”)、郭**、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胥**,被上诉人蜀旺公司法人郭**、被上诉人郭**、被上诉人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过云审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给付上诉人货款621881元,并自2020年8月16日起以6218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年向上诉人支付欠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三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本案欠款不属于被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曾**夫妻共同之债是不争取的,被上诉人蜀旺公司系自然人独自企业,货款发生系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向上诉人采购包装箱所产生。被上诉人蜀旺公司成立时,被上诉人郭...(本文书还有3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