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某某******诉被告赣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15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继续承担至所有货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第一笔货款自2022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6日为555.11元,第二笔货款自2022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6日为585.11元,以上利息合计1140.2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日,被告因启迪科技城园林...(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