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9798元的车辆损失费;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中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99798元没有法律依据。经查该涉案车辆同型号车辆市场价格为10万元,被上诉人提供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以维修方式认定车辆损失费,其认定的数额为129370元,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请求二审法院准许对被上诉人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按推定全损并扣除残值认定损失数额。另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并非法院进行委托,鉴定时未通知申请人,也未让申请...(本文书还有2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