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3650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到原告5万元,于2018年5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偿还13500元,尚*原告365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王**未作答辩。
原告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冉**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的借条原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证据。
根据原告...(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