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现金23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30日6时20分左右,原告黄**驾驶豫a×××××中型专项作业车与洪妹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洪妹英死亡,对该事故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洪妹英亲属马明达、马**、马金元508284元,被告汤**对上述债务与原告黄**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与马明达、马**、马金元达成协议,赔偿了马明达、马**、马金元全部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汤**作为投保义务人,负有赔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