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山东鲁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山东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在2008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在8号车间工作,工资每月2000元。2023年5月,被告将原告无故辞退,已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鲁某*********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