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简称某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何*、新疆某建*******(简称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徐*各项损失共计42124.6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本案诉争的雇主责任险附的伤残赔偿比例表约定十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1%,乘以保险限额600000元,伤残赔偿金应为6000元。雇主责任险约定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项目不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本案医疗费经理赔核算应为6306.01元,乘以免赔额20%,应为5040.8元。二、雇主责任险系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签订的商事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诉争的雇主责任险承保范*、保险责任、免赔事由等,均是根据权利义务均等、风险概算、费率一致等为基础设置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制度,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免责,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应尊重雇主责任险的相关约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某公司在上诉人处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上诉人就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何*、某公司共同辩称...(本文书还有5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