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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共有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共有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肖**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2023)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李*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按照所占份额比例分配房款,或李*补偿肖**人民币194614元的诉讼;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肖**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李*自由出入案涉房屋的事实错误,以及忽视了《协议书》系关于约定系肖某章生前婚姻、遗嘱处分案涉房产的约定,并无任何直接及间接的不可分割的约定,相反系其可分割的约定。而一审法院简单粗暴认定已经约定不可分割,以及主观臆断认为分割损害肖**、肖**利益。但完全无视李*与肖**、肖**之间恶意及善意区别,其混淆了共有物的分割无需同意与处分适当限制的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一、本案一审法院查明部分事实错误、遗漏,请求依法予以查明及纠正。1、查明李*出入案涉房屋,以及具备实际使用条件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李*因再婚一直与肖**、肖**存在一定矛盾及偏见,详见:(2022)粤0103民初****号。并致使李*自办理完毕其配偶肖某章丧事后,其从未能进入案涉房屋。肖**、肖**表示可自由进入及入住,系单方恶意逃避分割的借口,请求法院予以查实。2、一审法院遗漏查明肖**、肖**具有合法收入,而具备分割案涉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前继承案(案号:【2022】粤01**民初18033号)及本案亦已经查明:肖**系残疾人员,但其已经办理退休而享受待遇,而肖**具有家庭,亦非唯一住房,且亦有退休手续的事实,请求法院予以查明及纠正。同时,肖**、肖**拒不互相按照合理价款而折价补偿,已经拒绝任何形式的分割,而表示维持单独占有的现状,并致使李*一审变更诉请为拍卖分割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重视该事实。3、一审遗漏查明李*照顾肖某章时间,以及该《协议书》签订系约定肖...(本文书还有76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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