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凉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定北路支行)诉被告孙*、肖*、兰**、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定北路支行的负责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肖*、兰**、张**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定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肖**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78705.55元,合计578705.55元(计算至2022年8月17日),2022年8月17日后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14.25%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兰**、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9日,被告孙*、肖*夫妻双方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400000元,该笔贷款由被告兰**、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当事人于当日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孙*、肖*提...(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