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海口市琼********************(以下简称石塔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张*,被告石塔第一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父辈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自出生之日起就已随父母亲落户于被告集体,一直和父母一起在被告处生产生活。2011年原告与冯*仕登记结婚,2012年8月原告的户口因夫妻投靠才从被告处迁出,但是原告仍以其在被告处所承包的土地作为其主要的生活保障,并且原告在其丈夫居住的辖区处未享有任何的成员权利和未享受过任何的成员待遇。2015年8月和2016年2月以及2018年1月,被告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三次分配补偿款:...(本文书还有2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