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原告在宣和长信北街经营饲料销售。被告在2020年经营养鸡业务,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从事养鸡时从原告处赊购了大量饲料,且养殖收入用于生活开支。在此期间,被告先后共向原告赊购了价值25400元的饲料,先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6份,其中,2020年10月1日,欠款金额4200元;2020年10月12日,欠款金额4200元;2020年10月21日,欠款金额4250元;2020年11月1日,欠款金额4250元;2020年11月10日,欠款金额4250元;2020年11月18日,欠款金额4250元;上述六份欠条中,约定了逾期支付,应当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且上述欠条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贵院管辖。在此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8月9日,转款5000元;2022年4月16日,转款5000元;2022年6月17日,转款5400元;2022年7月22日,转款5000元;以上四次转款均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合计20400元,下欠饲料款5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已构成严重...(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