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谢**偿还借款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谢**承担。事实与理由:李**与谢**曾系嘉禾县xx同事关系,以资金周*为由,谢**向李**借款多次。(1)李**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20日,通过嘉禾县xx向谢**前夫王*某转账100000元、50000元,谢**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了15万元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5%;(2)20...(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