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交付房屋,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支付购房款是获取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房屋买受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使出售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然违反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