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龙虎山道***、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代理人余**、被告龙虎山道***、龙**代理人邵*、应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龙虎山道协嗣汉某某委会确定与聂**有关生活待遇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10年至2024年克扣的生活费429998.4元、年终奖181500元、寒暑假和节日费4000元,合计61549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聂**于1994年8月1日入龙*工作(后多年在天师府道研室和曾某亮副会长一起从事龙虎山道教文化研究,发表文章三十余篇)。2004年8月3日聂**在天师府做法事工作中高温中暑倒下造成现如今丧失劳动能力。聂**和江西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于2010年元月6日在鹰潭市民宗局会议室自愿签定《协议》。甲方某某委会签名盖章,协议合法有效,且部分履行。《协议》签定以来,聂**按《协议》要求履行,而被告却始终未按照协议履行,协议内容第1条:“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聂**竞聘上岗之前的工资(1390元/月)待遇发放其生活补助费,并按月支付。以后甲方道职员工工资调级时对乙方(聂**)可适当调整生活补助费。甲方如果对道协道职员工在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待遇进行调整,乙方则参照同级道士待遇作相应调整。同时,保留乙方节日费(端午节和中秋节)、防暑防寒费和年终奖金各一半的待遇”。2011年龙*道众加薪500元/月,聂**加薪100元/月。2013年天师府道众加薪480元/月,聂**加薪130元/月。2014年天师府道众年终奖金32000元,聂**得4500元。2023年1月21日聂**获悉,2022年10月,天师府原同级道士(曾**、杨**、汪**、倪**等)月工资6500元以上,聂**月工资却发56.12元;2022年天师府道职员工发放几万元的奖金福*,聂**零发放。《协议》甲方某某委会,即龙虎山道***和龙*。根据聂**银行工资明细单可知,工资发放户名,2021年10月16日之前是某某委会,之后是龙虎山道***。可见,龙虎山道***取代了...(本文书还有8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