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3022元、利息47748元(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按月息12‰计算),并自2020年11月2日起,以本金370322元为基数,按月息12‰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73022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现依法起诉。
被告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