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上海擎浩********(以下简称擎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郭**,被告擎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确认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181.28元;3.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312.13元;4.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3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54,680.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080.24元。事实与理由:其于2013年1月1日入职,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任护工,入职时月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随后逐年增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73.83元;...(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