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男,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4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侯**、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争议金额1万元);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令我司承担鉴定费等不妥。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即使承担该费用,鉴定费也不属于交强险优先赔偿范围,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担负,因此我司不同意承担。并且一审法院在判令我...(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