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德区某****与被告卢**、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饲料款46603元及滞纳金6291.4元(按月息1.5%自2022年1月1日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为6291.4元),此后延续计算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卢**因养殖需要,向原告购买用于鱼塘的鱼饲料。经结算,至2021年12月30日,被告卢**尚欠原告饲料款4...(本文书还有1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