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粤********(以下简称粤诚港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玛*******(以下简称玛烽公司)、张**、温*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诚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玛烽公司、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诚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票据款35000元,并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意原因从被告玛烽公司处收到一张电子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玛烽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到期日为2021年6月23日,票据金额为35000...(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