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相**,男,199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上诉人海南某投*****(以下简称某正公司)因与上诉人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正公司上诉请求:一、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为2022年6月20日,一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于2023年7月29日交付没有事实依据。相**在2022年6月20日就已经联系房屋销售验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从相**与房屋销售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于2022年6月20日已经入住房屋,并安装空调,家**。此外,某正公司在一审提交了相**缴纳的水费凭证,相**于2022年12月15日充值了100元水费,足以证明在此之前已经入住一段时间,从而证明了涉案房屋绝不可能是2023年7月29日交付的。其交付确认书只是对客观交付时间的记载证明,如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时,有证据证明记载是错误的,应当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因此,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为2022年6月20日,某正公司逾期交房时间仅为19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退一步讲,如认定涉案房屋于2023年7月29日交付,一审法院认定因不可抗力而扣除免责期间仅为100天事实不清,本案中某正公司的免责期间应为180天,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相**也已经于2022年6月20日收房入住。从202...(本文书还有7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