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第三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名创优品公司在上海市徐家汇...(本文书还有3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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