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瞿**偿还常**借款本金85000元、逾期还款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88000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瞿**承担。庭审中,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瞿**向常**偿还借款本金726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常**与瞿**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份,瞿**因生意用款向常**借钱周*,承诺使用三个月即偿还并按月支付利息,常**碍于情面...(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